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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马仁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马仁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97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754-1。法定代表人黄太兵,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钧梅,女,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燕,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马仁宽,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马仁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交纳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