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邓尚棠与钟宇林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尚棠,钟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邓尚棠,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钟宇林,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关于邓尚棠申请执行钟宇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宇林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尚棠支付货款13087.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邓尚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3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聂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