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飞飞强奸罪,王飞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49号罪犯王飞飞,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以王飞飞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6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5月9日,经本院(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飞飞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飞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飞飞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纳所判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飞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共计已缴纳罚金266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