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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峰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峰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法定代表人顾平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峰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屯村东。经营者詹瑞琪,经理。上诉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正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峰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鑫峰达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36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辰正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辰正方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