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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会磊,巨鹿县巨鹿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甲(曾用名:杨功成),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委托代理人夏会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冬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形式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育长子裴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裴阳。双方属包办婚姻,草率结婚,彼此脾气性格不合,之间无话可说。2006年双方均外出打工,此后未再见面,分居至今。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裴阳随我生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裴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形式系男到女家落户。此前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裴某乙。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方提交2015年3月16日巨鹿县堤村乡堤村集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上载:我村村民吕某,女,身份证号:××,××××年××月××日与裴某甲(曾用名杨成功,男,身份证号:××)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2006年以后裴某甲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我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婚多年,又育有子女,应积极稳定家庭关系,妥善解决已出现的矛盾纠纷。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