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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陈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明,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6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陈利,女,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卢民一(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撤二建一被撤销,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利银行存款人民币30689.50元(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利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江溶审判员  李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