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冯志与李军、胡大亮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李军,胡大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冯志,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军,男,3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胡大亮,女,2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诉被告李军、胡大亮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