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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宋德永与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永,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74-1号申请执行人宋德永,男,1952年5月5日,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迎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荣烈,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德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