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耿与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耿,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陈耿,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2号C栋3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耿诉被告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耿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陈耿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