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王财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云,王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王财。再审申请人张秀云因与被申请人王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云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已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2、原审以废止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错误。2013年8月14日,由杜继文书写一份协议,因协议内容不符合实际,杜继文称可以作废,所以协议原件让申请人撕毁了。自协议签订已4个多月,王财未还款,该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并且已废止。原审依据废止的协议判决显失公正。现请求撤销(2014)双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张秀云提出的借贷主张发生在2013年8月14日之前。2013年8月14日经协商,张秀云与王财因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及合伙行为最终达成协议,确定由王财付给张秀云350**元,以前的收据、欠据、借据全部作废,协议终止,第三人杜继文等见证了该协议的签订。因此,由此,张秀云再行主张发生在2013年8月14日之前的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张秀云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再审理由。综上,张秀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高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舒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