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侯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刘万军,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侯凯安,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万军与被告侯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刘万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万军。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