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童某甲法定代理人:童某乙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甲诉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晓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