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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凯与王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王纪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岱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陈凯。被告王纪孝,系泰安市岱岳区科技局职工。原告陈凯与被告王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纪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凯诉称:2012年1月10日,被告王纪孝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被告王纪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被告王纪孝与原告陈凯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3月10日止,双方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25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曾于2012年6月份偿还原告5000元,余款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为此成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原告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纪孝向原告陈凯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案证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如约偿还,其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纪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纪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凯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