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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简竹醒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简竹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竹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83号罪犯简竹醒,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竹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简竹醒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093837.51元,其中被告人简竹醒个人负责赔偿人民币233882.23元;被告人简竹醒等十一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300000元,吴志初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共计人民币2800000元;扣押被告人简竹醒赃款人民币600000元,港币600000元,同案犯的赃款人民币311294.16元,扣押被告人简竹醒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商品房及其买卖合同一套(已交付购房款1059000元)、缴获的10台车辆拍卖所得连同扣押款项支付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后,再退赔给被害人,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就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竹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简竹醒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简竹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简竹醒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三类罪犯”,且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8次;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21日因不能熟悉背诵行为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1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0元,原审扣押的款项及缴获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予以支付退赔款、民事赔偿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简竹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竹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