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养清与谢赣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养清,谢赣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曾养清,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被告谢赣州,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暂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养清与被告谢赣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养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养清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养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养清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