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马学龙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学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原刑执字第156号罪犯马学龙,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鸦儿沟村二组084号。2015年3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4)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马学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查,罪犯马学龙C6椎体爆裂骨折、颅脑丘肿清除术后、下颌关节紊乱症,长期卧病在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马学龙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