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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灌贤与黄继勇、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灌贤,黄继勇,吴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郭灌贤。被执行人黄继勇。被执行人吴秀清。本院在执行郭灌贤申请执行黄继勇、吴秀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是由于无法找到上述车辆,目前无法处理。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均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