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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孔祥芬与陈忠波、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芬。被执行人陈忠波。被执行人王亚凤。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祥芬与被执行人陈忠波、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原告2012年8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8058.35元给申请执行人。原查封被执行人陈忠波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东方花园B栋51号房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处理。此外,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今后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雯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