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39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代表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店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强大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