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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伟,遵化市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无业。上诉人户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户某。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