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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284号原告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区张纲配套园。法定代表人顾永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缴纳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后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被告江苏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媛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