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汉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汉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5号罪犯陈汉平,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清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汉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汉平系残疾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认定该犯为残疾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残疾犯,依法减刑时可放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