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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雅泽橱柜经营部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某经营部,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60号原告:慈溪市某某经营部。经营者: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孙泽康。被告:张某。原告慈溪市某某经营部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慈溪市某某经营部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