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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中裕维特生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天津中裕维特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绍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裕维特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号厂房一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陈业金。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滨泰莱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1563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