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岑卫华与黄云红、蔡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卫华,黄云红,蔡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岑卫华被执行人:黄云红被执行人:蔡国敏本院在执行岑卫华申请执行黄云红、蔡国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云红、蔡国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四查也均没有发现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对案件进行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右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平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