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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91-2号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85号幸福人家北栋501室。法定代表人:谭洪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民二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汇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财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