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非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忠文、魏霞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忠文,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非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向万洲,男,慈利县二坊坪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刘忠文,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魏霞,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慈利县征决[2015]X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刘忠文、魏霞违法生育一个小孩、决定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0355.92元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被执行人刘忠文、魏霞于2015年4月17日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分别按二坊坪乡通2014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059.32元的3倍即15177.96元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仅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5]X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刘忠文、魏霞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177.96元,抵减已缴纳的10000元,合计执行人民币20355.92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05元,由被执行人刘忠文、魏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