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815号原告: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梅,经理。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董杰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晓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