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贾郑强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贾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53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郑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王建军与贾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贾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军112000元,并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贾郑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贾郑强应付王建军115900元,利息88000元,合计2039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执行费2959元由贾郑强负担。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5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