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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帆与詹宇、唐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詹宇,唐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杨帆,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詹宇,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唐德平,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詹宇、唐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即4400元,由原告杨帆负担(该款原告未缴纳)。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