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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蒋文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文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30号罪犯蒋文军,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文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蒋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文军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5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3年9月获得嘉奖、2013年11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1月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2月获得嘉奖),2015年3月获得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4年1月20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2015年2月2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文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