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纪佩与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佩,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9-1号原告:纪佩,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汪革新,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负责人:WangAigu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中伟、周小青,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佩诉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佩的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左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