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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纪佩与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佩,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9-1号原告:纪佩,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汪革新,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负责人:WangAigu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中伟、周小青,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佩诉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佩的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左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