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敬彬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敬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38号罪犯吴敬彬。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敬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46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吴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44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吴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敬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吴敬彬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吴敬彬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敬彬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