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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454号原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信。被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文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