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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侠与田秀全、田立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韩侠,农民。委托代理人鲁礼东。被告田秀全,农民。被告田立韦,农民。韩侠与田秀全、田立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侠诉称:2015年1月3日,白兴海、宋利敏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2.5%,二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二年。白兴海和宋利敏至今也未偿还借款,现原告已无法与白兴海和宋利敏取得联系。2015年5月22日,白兴海和宋利敏的女儿白如雪将自己的一辆本田锋范轿车以60000元的价格抵给原告,抵顶借款部分本金。因此,白兴海和宋利敏二人除欠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11583.33元外,另有本金40000元未偿还。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利息11583.33元,并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继续计算利息。被告田立韦、田秀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白兴海、宋利敏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2.5%,二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白兴海和宋利敏未能偿还借款。2015年5月22日,白兴海和宋利敏的女儿白如雪(系被告田立韦之妻)将自己的一辆本田锋范轿车以60000元的价格抵给原告,抵顶借款部分本金。白兴海和宋利敏二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11583.33元。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一份、担保人承诺书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与白兴海、宋利敏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田立韦、田秀全为白兴海、宋利敏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可向借款人白兴海、宋利敏予以追偿。被告田立韦之妻白如雪将自己的一辆本田锋范轿车以60000元的价格抵顶白兴海、宋利敏借款部分本金,有原告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和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和白兴海、宋利敏约定借款利息过高,应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即支持月息2%为宜。截止到2015年5月22日,借款利息为92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立韦、田秀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侠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5年5月22日为9267元,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后可向借款人白兴海、宋利敏追偿。案件受理费1090元,保全费5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尚胜江人民陪审员赵洪涛人民陪审员郭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许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