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黎明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州正承置业项目部、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黎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州正承置业项目部,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30号原告马黎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曲伟,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州正承置业项目部。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云峰山山张家村闽南项目部。负责人林其宗,经理。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黎明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州正承置业项目部、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邱志霞审判员 李文红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