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180-1号张敏申请执行张文华、黄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阳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张文华的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济阳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怀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