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晚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晚人,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邓新安,广东经致律师事务律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晚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熊晚人的儿子熊建如因涉嫌抢夺被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治保会抓住,并暂扣其摩托车。4月17日,熊晚人到锦厦治保会理论,并纠集几百名湖南老乡到锦厦治保会闹事。闹事过程中,熊晚人和纠集的老乡一起冲击治保会,持砖头砸坏治保会的玻璃门窗等物品(约共价值9916.87元),冲进治保会大院内烧毁6辆摩托车(约价值42500元),并打伤17名治安队员及1名群众。后民警接报赶赴现场,熊晚人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豆某亭、李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伤;被害人母某、舒某、吴某、罗某均、周某丁、赵某、乔某、黄某、卿某净、蒋某以、李某乙、周某戊、熊某、胡某、彭某、田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5年1月7日12时20分,公安机关通过警综系统的重点人员管控平台获知熊晚人正在长安镇长中路28号建设银行办理业务,即派员前往该银行抓获熊。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罗某均、田某、母某、熊某、乔某、彭某、卿某净、蒋某以、苏某甲、豆某亭、胡某、苏某乙、周某戊、周某丁、赵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谭某、陶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熊晚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晚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二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熊晚人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真实,公安局有制作案情之嫌;且事发后熊晚人一直在东莞打工,受伤的治安员在辨认出熊晚人后公安局也一直没有抓熊晚人;一审量刑过重。辩护人邓新安提出:1.本案因被害人锦厦治安队抓错人,后无故打断前去理论的人的手臂而引起,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严重过错;2.本案治安队员辨认与陈述不一致,治安员在证言中对带头人的描述都有长头发、蓝绿色厂服等特征,但其辨认的熊晚人是平头,因此无法验证治安员陈述的真实性,应不应采信;3.无证据证实上诉人熊晚人纠集老乡;4.本案部分治安员存在串供的可能,治安员在事发后立即就知道受伤的具体人数,明显不可能,对这部分治安员证言应当不予采信。5.被害人在案发后七天内就认出了上诉人,却没有人去抓捕,反而事后将自己办公楼装修工程交给上诉人施工。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伤人过错在先,上诉人正当理论在后,被害人拒不回应,组织人员对峙,引发群众围观,临时转变为冲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是带头人,上诉人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一审量刑明显偏重,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7日23时30分许,上诉人熊晚人的儿子熊建如因涉嫌与他人一起抢夺被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治保会抓住,并暂扣其摩托车。4月17日,熊晚人到锦厦治保会理论,并纠集湖南老乡到锦厦治保会闹事。闹事过程中,熊晚人和纠集的数百名老乡一起冲击治保会,持砖头砸坏治保会的玻璃门窗等物品(约共价值9916.87元),冲进治保会大院内烧毁6辆摩托车(约价值42500元),并打伤17名治安队员及1名群众。后民警接报赶赴现场,熊晚人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豆某亭、李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伤;被害人母某、舒某、吴某、罗某均、周某丁、赵某、乔某、黄某、卿某净、蒋某以、李某乙、周某戊、熊某、胡某、彭某、田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5年1月7日12时20分,公安机关通过警综系统的重点人员管控平台获知熊晚人正在长安镇长中路28号建设银行办理业务,即派员前往该银行抓获熊。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均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17日20时许,罗某均接通知回到锦厦治保会,现场有约200多人围在治保会门口,还有约200人从沙埔头往治保会走来。一名40多岁穿着绿色厂服的男子(经辨认是熊晚人)出来说话,大概意思是叫那帮人冲进治保会,要是有治安员谁敢拦,就打谁。然后熊晚人就往罗某均他们冲过来,罗某均被那些人围住,腰部被打了一棍。罗某均用警棍打了对方后逃出人群。后有人向罗某均等人和值班室扔石头,还将治保会的牌面拆了,并烧了6辆摩托车。罗某均一方有十多个人受伤。罗某均辨认出上诉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一名带头人。2.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田某接到通知回到治保会,看到大门外站满人,田某和十几名队员组成人墙挡在门口。一名约40岁穿蓝色工厂服的男子大喊“今天我们就往里面冲,谁拦就打死谁”,接着就带人往里面冲,并拿出凶器攻击田某等人。田某拿出木棒自卫,但因对方人太多就撤回治保会里。对方朝治保会扔石头,冲进大院砸碎一楼的玻璃门,还有人焚烧了巡逻摩托车。田某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一名带头人。3.被害人母某的陈述:证实有700多人围攻锦厦治保会,带头闹事的有两个人,其中一个穿蓝色条纹工衣的(经辨认是熊晚人)边走边喊打,并推母某等人,还拿台球棒打了母某头部一下。有人拿砖头砸向母某等人,母某躲进了大院。后母某看见摩托车着火。母某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一名带头人。4.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17日晚,有300多名湖南人围攻锦厦治保会,有人说了一声打,那些人冲向治安员,有人持砖头砸伤十几名治安队员。熊某的脖子、后背、腰部被砸伤。那些人还放火烧了摩托车,砸坏治保会大楼的玻璃门窗。熊某辨认出上诉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5.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实乔某看到治保会门口对面聚集了五六十人,乔某问那伙人做什么,一名穿白色衣服带头男子说“我们在这里玩不行吗?”,其他人就没有回答。后外面的人越来越多,并向治保会大门聚集,人群中有人起哄喊“要还一个公道”。乔某等二三十名治安队员在门口排成一排维持秩序。20时许,开始有人往治保会玻璃窗和队员扔石头,很多队员被砸伤,接着乔某看到外面有火。6.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当时有300多人冲击锦厦治保会,有两人带头闹事,两人一说话,站在两人后面的人就起哄。彭某等治安队员挡住大门,那些人就扔石头,砸伤了17名队员和玻璃门窗,还烧毁了5辆摩托车。7.被害人卿某净的陈述:证实当时卿某净等30多名治安队员回到治保会集中,现场有600多人在治保会门口,卿某净等挡住门口,对方就打卿某净等人。后面的人用砖头砸卿某净等人,还有人用砖头砸坏门卫室的玻璃门窗,烧了5辆摩托车,车着火后那些人就跑了。有17名队员被砸伤,卿某净的手臂、背部受了伤。现场看到一名年约40岁的湖南安化口音、穿着深蓝色厂服的男子站在最前面大吵大闹,该男子一说,后面的人就用砖头砸卿某净他们。8.被害人蒋某以的陈述:证实蒋某以回到治保会后看到约六十人,蒋某以问对方什么事,对方两名男子说没什么事。后闹事的人越来越多,约有800多人,并用砖头砸,放火烧摩托车。9.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证实苏某甲和其他治安队员赶到总队时,看到四五百人围在治安总队门口,有三四十名治安队员排成人墙阻止那些人进去。对方站在前面的人就拿木棍、水管打治安员。当有人喊上去打时,后面的人就用砖头扔向苏某甲等人。后来那些人将治安楼多处玻璃门窗砸碎,还烧了五六辆警用摩托车。苏某甲被砖头砸伤左眼角、左手指、右小腿等。10.被害人豆某亭的陈述:证实豆某亭回到治保会,有几十人冲进治保会,用砖头砸治安队员。治保会大楼的玻璃门窗被砸破,约5台摩托车被烧毁。豆某亭被打得右锁骨骨折住院。1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胡某回到治保会时已有一排队员站在门口,马路上挤满了人,最前排的人与治安队员互相推打起来,后来有人拿砖头砸向队员。12.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7日晚,苏某乙抓获两名涉嫌飞车抢夺的男子,后一名“胖子”和一名自称巡逻队员的人过来治保会,硬闯入治保会后和治安队员发生冲突,那名巡逻队员的手因此受了伤。4月17日,苏某乙赶回治保会,看到很多人围在治保会,用石头砸治安队员,有十几名队员被砸伤,大厅、门卫室多处玻璃被砸烂,围攻治保会的人还把摩托车烧了。13.被害人周某戊的陈述:证实当时周某戊接总队要求回到治保会,看到很多人围在治保会,周某戊等人排成人墙阻止闹事的人进入。闹事的人抢周某戊的头盔并用木棍打周某戊,还有人用砖头砸周某戊等人。周某戊等人躲进警务室,后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周某戊的右手拇、左手手指受了伤,治保会的几辆摩托车被烧毁,大楼玻璃门窗被砸坏。14.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证实有三四百名湖南安化人围攻锦厦治保会,周某丁和十几名治安队员被那些人持砖头砸伤,治保会大门窗被砸坏,几辆摩托车被烧毁。1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当时有约100人围在治保会大门,接着很多人又走过来并喊打,赵某他们20多名队员站成一排,对方向赵某他们砸石头,赵某被砸伤,大楼玻璃被砸坏。1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当时有一二百人冲击治保会,对方持砖头砸向李某乙的队员们,砸坏了玻璃门窗,摩托车也被烧了。17.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当时有几十人围在治保会门前,有十几个治安队员站在门口。后有100多人过来向治保会扔砖头,其中一名男子持棍子打向李某甲的头部,李某甲用手挡时被打到手。治保会的玻璃门窗被砸坏,几辆摩托车被烧,李某甲受伤后被送去医院。1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7日19时50分许,有几百人围攻锦厦治保会捣乱。治保会门口宣传栏玻璃被毁坏,办公楼门口玻璃门被毁,二楼玻璃窗被砸,值班室3部对讲机被抢走,6个对讲机充电器、美的落地扇、应急自动照明灯、天王星挂钟、灯罩两个、港蓝牌饮水机一台、TCL电话两部、不锈钢挂牌两个、办公室台面玻璃四块被打烂,5辆125型摩托车被烧毁。事情起因可能是4月7日一湖南老乡被派出所扣了一辆摩托车的事情。19.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7日22时10分许,陶某表弟肖建军和老乡熊建如借了陶某的摩托车去买电话卡。23时30分许,肖建军打电话说摩托车在霄边被扣,已打了电话给周某甲帮忙。次日,肖建军、熊建如、熊建如的父亲熊晚人到陶某家,熊晚人说熊建如在派出所被打了两个耳光,肖建军说被踢了一脚。4月11日,熊晚人说要到派出所领回陶某的车,到派出所后,民警叫他们找蔡所,他们等不到蔡所便离开了。4月17日12时许,周某甲、熊晚人、张友良、熊建如到陶某家,周某甲说没有拿到医药费,陶某摩托车也没有拿回来,熊晚人就说带几个老乡去锦厦治保会说一下理。16时许,熊晚人说去找人当晚到锦厦治保会找领导处理摩托车被扣、周某甲被打和熊建如被打耳光的事情。熊晚人离开后,陶某打电话告诉周某甲说熊晚人晚上会带人去治保会处理周某甲受伤等事情,周某甲也说好。19时许,陶某去到治保会,看到熊晚人和一二百人在停车场。陶某劝熊晚人不要闹事,叫那些人回去,熊晚人答应后陶某就回家。后来陶某又回到现场时,看到有几百人在治保会闹起事来,有人拿砖头砸向治安队员和治保会大楼,不一会大院内起火了。陶某辨认出上诉人熊晚人。20.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7日23时许,老乡“开胖”(胖子)打电话说其的摩托车被扣,周某甲和“胖子”去到治保会。治保会分队长“阿保”将周某甲拉进一间平房,并搜周某甲身,周某甲说是巡警队的,接着有五、六名治安队员将周某甲按在地上,周某甲反抗,“阿保”拿1根木棍打了周某甲腿部1棍,用棍子朝周某甲头上打时周某甲举起右手去挡,将周某甲右手打骨折。4月17日,“胖子”先后两次到派出所找领导,都没找到人。下午,那名被带回治保会的男孩子的父亲(经辨认是熊晚人)打电话说其小孩被治保会打了两个耳光,要到治保会将打人的人找出来。后周某甲的领导问是不是周某甲组织几百人到治保会闹事,周某甲就打电话叫“胖子”不要闹事。“胖子”说人都已经集中了,一下子劝不开。周某甲向队长汇报就赶往治保会,还没到就听到治保会起火的消息。周某甲辨认出上诉人熊晚人。21.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周某乙和几个老乡在治保会旁的小店里玩时,看见熊晚人、陶某、张友良在场闹事,但看不清楚是谁放火、有谁动手打。在闹事前七八天,在陶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听到熊晚人、陶某、张友良说要组织住在沙埔头的老乡去治保会讨公道。2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周某丙看见有帮人在锦厦祠堂门口处,有安化的老乡,也有看热闹的群众。后有100多人从沙埔头走过来,接着两伙人一起围在治保会门口,10多个治安队员在大门外挡住。有一名男子举起右手大喊“把你们领导叫出来”,后面的群众就开始往里面涌,有人拿砖头砸向治安队员,周某丙就退回出租房,在房里听到玻璃打碎的声音。2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块不锈钢挂牌价值1400元,白色5厘玻璃19.10平方价值496.6元,茶色5厘玻璃52.84平方价值1215.32元,白色10厘玻璃3.03平方价值196.95元,玻璃胶24支价值648元,拉钉、螺等材料1项价值30元,窗叶铝材1项价值400元,拆装工人费1项1500元,玻璃等运费1项价值400元,防撞胶纸1项价值100元,总价值6386.87元。24.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证实五羊本田WY125j-c警用巡逻车1辆在案发日价值8500元-9500元,TCL-37型电话机1部在案发日价值95元-120元,港蓝牌饮水机1部在案发日价值100元-150元,健伍牌对讲机1部在案发日价值950元-1200元,健伍牌对讲机充电器一个在案发日价值25元-45元,美的落地风扇1台在案发日价值100元-180元,天王星挂钟1个在案发日价值45元-75元;应急自动照明灯、灯罩、灯泡的牌子不详,无法提供参考价格。2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豆某亭、李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伤,母某、舒某、吴某、罗某均、周某丁、赵某、乔某、黄某、卿某净、蒋某以、李某乙、周某戊、熊某、胡某、彭某、田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坊治保会的基本情况,治保会大门朝向锦源路,锦源路上散落大量砖头,门口一侧治保会铁牌和路段被砸烂,另一侧治保会宣传栏的玻璃被砸烂;大门进入的小院里有6辆被烧毁的摩托车;治保会的门卫室、车棚、无毒社区办公室、办证室和其他办公室的门窗都被砖头砸烂,地上散落着大量砖头;治保会西侧是篮球场和锦厦村委大楼,村委大楼的大门玻璃和玻璃窗都被砖头砸烂,地上散落着大量砖头。27.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7日12时20分,公安机关通过警综系统的重点人员管控平台获知熊晚人正在长安镇长中路28号建设银行办理业务,即派员前往该银行抓获熊晚人。28.人口信息表、户籍材料:证实熊晚人的原籍身份情况。29.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熊晚人于2011年9月21日到安化县公安局仙溪派出所投案,东莞市公安局当日对熊晚人取保候审。30.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于2012年9月10日拨打熊晚人的电话无法接通,拨打保证人陶孟苏的电话,陶称熊已换电话号码且无法联系熊晚人,也无法找到熊晚人;民警还曾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3月1日、6月1日用0769-85531050打电话给熊晚人,但均无法接通,后通知保证人陶孟苏到派出所,但陶一直不来。31.上诉人熊晚人的供述及辩解:熊晚人否认纠集多人围攻锦厦治保会闹事,也没有动手参与闹事,只是在旁边看。关于上诉人熊晚人及辩护人邓新安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认为锦厦治安队抓错人又打断前去理论的人的手臂存在不当本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熊晚人通过纠集老乡前去说理讨回公道的方式,其纠集行为有证人陶某、周某甲的证言证实。熊晚人带老乡到达治保会后并未采取说理和平和表达要求的方式,而是带头起哄,引发所纠集的老乡及围观群众的打砸、放火,造成二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治保会办公场所被破坏、摩托车被烧等财物损毁的后果。证人陶某、周某甲和被害人罗某均、田某、母某、熊某等在案发后数天内即辨认出上诉人熊晚人。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对熊晚人带头起哄闹事的主要事实描述基本一致,但对群众人数、损毁财物数量、治安队员人数均存在细微出入,其陈述并未雷同。相关笔录的制作人、制作地点、制作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和线索证实公安机关制作案件、证人串供作伪诬陷上诉人熊晚人,上诉人熊晚人于2011年9月21日亦有因此向公安机关投案行为。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亦均经一审当庭质证,该证据合法有效,可以采信。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熊晚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熊晚人及辩护人邓新安所提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晚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熊晚人所提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邓新安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鹏代理审判员 何颜宇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浩峰第13页共1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