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林兴欣、梁红珍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林兴欣,梁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座2816室,组织机构代码:77780256-3。被执行人:林兴欣,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红珍,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执行林兴欣、梁红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兴欣、梁红珍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2690.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6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聂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