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龙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龙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滔,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灵官镇柴塘村3组,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龙小伟,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竹元村*组**号。原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龙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纳人民陪审员 游超行人民陪审员 颜 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