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正豪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林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正豪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林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明章,季云峰,胡金山,孙娟娟,姜涛,刘学军,巩世田,王秀云,王加林,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正豪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林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明章。被执行人:季云峰。被执行人:胡金山。被执行人:孙娟娟。被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刘学军。被执行人:巩世田。被执行人:王秀云。被执行人:王加林。被执行人:于娜。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正豪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林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明章、季云峰、胡金山、孙娟娟、姜涛、刘学军、巩世田、王秀云、王加林、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