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38号原告:刘某。被告: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