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逢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逢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73号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44。法定代表人马小虎。被告汪逢欣,女,汉族,住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逢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