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宪章与被告张红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章,张红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曾宪章,男,1955年7月4日出生。被告:张红辉,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曾宪章与被告张红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曾宪章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5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 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