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强国、白玉新与杨勤、杨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白强国,男,生于1988年12月2日。原告白玉新,男,生于1955年7月7日。被告杨勤,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被告杨玲,女,生于1972年2月12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建霞,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强国、白玉新与被告杨勤、杨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强国、白玉新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强国、白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白强国、白玉新承担。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