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寿东、陶玉华等与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寿东,陶玉华,王金然,彭文轩,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彭寿东(系受害人彭超麟之父),驾驶员。原告陶玉华(系受害人彭超麟之母),无固定职业。原告王金然(系受害人彭超麟之妻),无固定职业。原告彭文轩(系受害人彭超麟之子)。法定代理人王金然(系彭文轩之母),无固定职业。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竹钧、孙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院长。委托代理人辛亚超,江苏辛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彭寿东、陶玉华、王金然、彭文轩与被告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原告彭寿东、陶玉华、王金然、彭文轩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寿东、陶玉华、王金然、彭文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寿东、陶玉华、王金然、彭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寿东、陶玉华、王金然、彭文轩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