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峰与周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周胜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李峰。委托代理人高雄斌,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胜鸿。原告李峰与被告周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没有找到被告周胜鸿;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因无法投递被退回,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户籍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够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怀良审 判 员 余晓利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骏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