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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树良与王保金、陈翠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639号原告王树良,农民。被告王保金,农民。被告陈翠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良诉被告王保金、陈翠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良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