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术军与邱淑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术军,邱淑兰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1号原告:周术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镇江、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淑兰,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术军诉被告邱淑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术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术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