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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术军与邱淑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术军,邱淑兰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1号原告:周术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镇江、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淑兰,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术军诉被告邱淑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术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术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