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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44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张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